起 诉 书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81********,蒙古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9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其红色无牌照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从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阿敦础鲁嘎查出发,沿908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阿拉坦额莫勒镇西侧加油站西侧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阿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古某某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4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吉德玛
附:
1.被告人阿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2册,视听资料4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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