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社**号,2013年1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逃逸,同年7月19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4月11日被西昌市太和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昌吉市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阿某某被美姑县河梯级电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3月7日昌吉市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并于同年5月21将该案件移交昭觉县公安局;同年5月23日昭觉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6月1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乌鲁木齐市二宫乡三队鑫城旅馆贩卖毒品,昌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赶赴现场后,将嫌疑人阿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阿某某对自己实施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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