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永宁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武师附小路段,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器测试,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后被民警带至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陆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1.32mg/100ml。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到案情况、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陆某某接受查处及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中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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