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肥东县**镇**花园**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号的小型轿车,沿合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魏武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陆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 王婷婷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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