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天峨县**乡**村**屯**坡采伐其购买的一片杉木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被采伐林木面积0.92公顷,蓄积量38.48±0.48立方米,出材量27.16±1.35立方米,林木总株树为552±1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涉案木材去向说明、作案工具去向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鉴芩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住天峨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997785****;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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