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于本市潘集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光明村十三队38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5年1月7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7年8月16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行至山南新区西湖春天小区68号楼旁边的车棚内,将被害人常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瓶车偷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的废品收购人,经认定,该车价格为2790元。
2.2020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行至山南新区西湖春天小区64号楼1单元大厅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磨砂紫色爱玛电动车偷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的废品收购人。经认定,该车价格为2192元。
3.2020年7月15号晚上,被告人陆某某行至谢家集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女士绿源牌电瓶车偷走,后侦查机关在田家庵区香榭华都小区将该车查获并发还被害人,车锁和报警器被被告人陆某某损坏。经认定,该车价格为2726元。
在本院调解下,被告人陆某某积极赔偿,与三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7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
检察官助理:岳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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