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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单元**幢**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某某店,以打电话为名向同在该店打工的被害人杨某某借手机,后乘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杨某某手机支付宝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100元转账至其建设银行卡中。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61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严立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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