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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93********,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社区****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于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陆某某多次低价从普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片剂(俗称小马)和冰毒晶体后,高价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陆某某收取了李某某280元毒资后,以240元的价格向普某某购买毒品,在宁秀路韩艺美发门口与吸毒人员王某某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片剂2片(经称量净重0.19克),冰毒晶体一小袋(经称量净重0.3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片剂和晶体状若干;2.书证: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陆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19页,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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