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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武穴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月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份,被害人程某某在位于武穴市余川镇凤凰村查垸东边承包了一块荒地用于种植药材。该荒地位于陈寨村和凤凰村交界处。承包后,被害人程某某便开始对该片荒地进行平整。后于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陆某甲与其哥哥陆某乙来到该荒地处,称程某某雇请的挖机在施工时挖了其陆姓的祖坟,要求协商解决,双方在交涉过程中,一言不和,开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陆某乙从工地上捡起一把铁锹将被害人程某某的手臂砍伤(另案处理),被告人陆某甲从地上捡起两块废弃水泥砖头,先后两次砸向停放在工地上的一台日立******型挖机的挡风玻璃,将挖机的挡风玻璃砸坏。经物价鉴定,被损挖机价值为778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说明、前科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陆某乙的证言;3.受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5.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书;6.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欣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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