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兴宝,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78********,回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批准,由施秉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乾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批准,由施秉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兴宝、陈乾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乾祥去到云南省富源县准备购买烟叶运回施秉县出售,因烟叶价格贵无法从中获利,且自身又有外债急于挣钱还债,于是想到购买毒品再运到施秉县贩卖进行挣钱。10月12日,陈乾祥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马兴宝,准备向马兴宝购买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马兴宝则劝陈乾祥要买就多买点,后陈乾祥和马兴宝确定交易4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由于当时陈乾祥身上带的钱不够,向其哥哥陈某乙、朋友姚某某各自借了20000元。陈乾祥筹好毒资后,在马兴宝的引导下来到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农业大学附近进行毒品海洛因交易。陈乾祥通过支付现金30000元和微信转账10000元的方式将40000元毒资交给马兴宝。陈乾祥购得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藏在身上,于当晚立即从云南省昆明市包一辆私家车前往贵阳市,次日10月13日8时许到达贵阳市龙洞堡服务区,陈乾祥立即联系顺风车驾驶员冉某甲包车回施秉,10月13日12时许,陈乾祥到达施秉县高速公路西出口,被正在执行查缉任务的施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从陈乾祥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毒品疑似物总净重为353.75克,其中海洛因疑似物净重为352.18克、冰毒疑似物净重为1.57克。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查获的毒品中分别检出海洛因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海洛因的纯度为47.65%。2019年12月7日11时,施秉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将马兴宝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冰毒;2.书证:被告人马兴宝、陈乾祥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工商银行昆明茨坝支行出具马兴宝2502014201016799936账户明细清单、取款视频、中国建设银行施秉支行出具陈乾祥6217007150006707988账户明细清单、马兴宝手机截图、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禁毒大队调取的马兴宝电话1838819****的通话记录、中国移动公司施秉分公司出具的陈乾祥电话1848550****的登记信息和通话清单、施秉县公安局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来源情况说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乙、陈某乙、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乾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黔东南)公(司法)鉴(毒品)字[2019]95号;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陈乾祥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现场查获照片、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乾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兴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乾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乾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乾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马兴宝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燕平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马兴宝、陈乾祥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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