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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林交通肇事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陈国林,男,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2019年5月17日因嫖娼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沙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罚款17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建平,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同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国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陈国林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沿柯海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当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陈国林驾车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柯海公路与滨中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由李某甲驾驶的浙D*****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死亡,柴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国林弃车逃逸。

案发后,被告人陈国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陈国林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23mg/ml;浙D*****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85-90km/h;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严重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国林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柴某某、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门诊诊断证明书、医院医疗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结婚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价格评估结论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高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陈某甲、赵某甲、韩某某、陈某乙、倪某某、王某某、李某丁证言,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4.被告人陈国林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诊断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国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423

附:

    1.被告人陈国林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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