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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运、王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国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69********,蒙古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公寓**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缓刑;曾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于2010年8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国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中路**城**期**号楼**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城**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巷**号**幢**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运等三人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1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陆某某、陈国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国运与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前预谋,由被告人陈国运向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介绍卖淫人员侯某某(别名某甲)、于某某(别名某乙,均已另案处理)到徐州市进行卖淫活动,由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通过“面具公园APP”以约会、交友等名义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并介绍给卖淫人员。卖淫人员使用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嫖资后,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由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陈国运及卖淫人员按比例分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被告人陆某某的“苹果”牌XR型手机,通过微信联系嫖客董某某(已另案处理),并将董某某介绍给卖淫人员侯某某,侯某某在收取1000元嫖资后,在徐州市泉山区**酒店**房间向董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2.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被告人陆某某的“苹果”牌XR型手机,通过微信联系嫖客万某某(已另案处理),并将万某某介绍给卖淫人员,嫖客万某某又联系刘某某(已另案处理)共同前往。当日,卖淫人员侯某某在收取1800元嫖资后,在徐州市泉山区**酒店**房间向刘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一次;卖淫人员于某某在收取1000元嫖资后,在徐州市泉山区**酒店**房间向万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3.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被告人陆某某的小米牌Redmi K20手机,通过微信联系嫖客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并将张某某介绍给卖淫人员于某某,于某某在收取600元嫖资后,在徐州市泉山区**酒店**房间向张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国运、王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运、王某某、陆某某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与被告人陈国运、王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国运、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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