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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来祥故意杀人案)_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起 诉 书

黑检林分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来祥,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基建委,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来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来祥与被害人郝某某(女,殁年32岁)的母亲佟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几日佟某某提出要与陈来祥分手,2020年3月23日,二人在同学雷某某的调解下谈分手问题,因二人相处期间,陈来祥曾给佟某某生活费,经交谈及算账后,佟某某用手机微信转账返还给陈来祥人民币6000元,陈来祥当时未接收。2020年3月24日12时许,陈来祥随身携带两把尖刀,来到山河屯林业局龙凤小区西北角别墅郝某某家中,继续向佟某某索要钱财,二人因此事发生争执,郝某某听到后,与陈来祥发生口角,佟某某说要上楼打电话报警,陈来祥听到后,就离开屋内往院外走,郝某某出屋追上斥责陈来祥,并打了陈来祥几个耳光,陈来祥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木柄尖刀捅刺郝某某胸腹部。在郝某某倒地后,陈来祥继续用刀往郝某某身上刺了数刀,陈来祥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系生前胸、背部受单刃锐器作用致肺破裂、心脏破裂、肝破裂大失血死亡。

当日下午15时许,陈来祥在逃跑过程中借电话让妹夫付某某帮其联系警方投案,同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带领下,在吉林省榆树市土桥镇将陈来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把尖刀、黑灰色男士外套、黑灰色男士外裤等;

2.书证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等;

3.证人岳某某、佟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雷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来祥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

6.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犯罪现场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祥携带凶器到被害人郝某某家中,在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争执后,用尖刀捅刺郝某某数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来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凌

检察官助理:武金花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来祥现羁押于山河屯林业地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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