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本科文化,萧县**职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号。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蒋某某、孙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2日下午,萧县**镇**村村民张某甲(已判刑)在连霍高速公路张庄寨收费站向由此经过的砀山县**镇**村村民周某某索要货车上拉的苹果,双方发生争吵,张某甲与周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孙某乙赶到现场与周某某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张某甲与周某某一直在收费站争执,后张某甲、周某某再次发生打架,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孙某甲等人到现场后,殴打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符合轻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到萧县安局投案;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到萧县安局投案;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乙于2019年11月25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蒋某某、孙某乙及同案犯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蒋某某、孙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庄自然村;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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