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现住平阳县**新区温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新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平阳县**镇平阳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在其负责的对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收排时,因疏忽大意,导致电镀废水溢出污水收集水桶及托盘,并流到工厂地面。在被告人张某某主张用水冲洗的建议下,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违规操作将溢出的废水用清水冲洗,并将冲洗后的废水直接向厂区南面围墙外渗排,导致废水流入厂区外土壤,造成环境污染。同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被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渗排污水中总铜含量为8.02mg/L,超过《电镀行业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铜最高允许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平阳县公安局榆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桂润
检察官助理:李易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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