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5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淮南市大通区**村**队185,原**厂员工。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一区9-3-7,**厂员工。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8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一大队与大通区洛河镇**厂签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违停、交通违法暂扣车辆拖离及保管服务协议,约定田家庵一大队每月支付**厂8511元费用,**厂凭田家庵一大队放车单予以放行,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该厂雇工即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无事生非,在**厂停车场内,无视田家庵一大队对暂扣车辆的放行通知,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以“辛苦费”、“管理费”、“停车费”等名义,多次强行向前去停车场取车的车主索要钱财共计1525元,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情况说明、交警田家庵一大队放车单明细表及放车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尹某某、石某乙、汤某某陈述;
4.证人石某甲、赵某某、宫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合计1525元,其中既遂数额1205元,未遂数额320元,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卷、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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