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妻子杨某甲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广场路垃圾站对面路口旁边一家花园内,将种植在花园内的三棵黑塔子树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棵黑塔子树共计价格为3200元。
2.2020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妻子杨某甲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解放路**公司家属院**单元** 号(拆迁区域,已签订拆迁协议) 中花园内,将该花园内的一棵黑塔子树盗走。经鉴定,被盗黑塔子树价格为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对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5月21日,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涉案树木照片,陈某某、杨某甲指认树木的照片,卢某某指认电动三轮车的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杨某乙、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苗木价格评估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辨认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
2.案卷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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