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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欧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路**宾馆**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住云阳县**栋**。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街道**期**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与欧某某等人在云阳县沙市镇打牌时被欧某某发现藏牌,欧某某要求陈某某退还赌资,陈某某自知理亏便将赌资退回并要求欧某某保密。2020年2月29日晚,陈某某听到有人在传自己藏牌的事情后很气愤,便打电话质问欧某某,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在云阳县沙市镇见面。随后,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并让黄某某邀约他人、准备工具一起去沙市镇,黄某某随即邀约被告人林某某、蒲某某、管某某、王某某一同前往并让王某某带上砍刀,管某某遂自带一把砍刀驱车前往,王某某便邀约“小白”(真实身份未知)并带上5把砍刀驱车前往。被告人欧某某邀约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随身携带匕首在云阳县沙市镇等候。

2020年3月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到达云阳县沙市镇“9+1”大酒店门口。双方见面后,陈某某先扇了欧某某后脑勺一巴掌,欧某某随即挥舞短刀还击,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并升级为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徐某某扇了陈某某一耳光并持刀击打陈某某头部,黄某某、管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蒲某某、“小白”等人持砍刀追砍欧某某,直至欧某某跑进酒店旁边的巷道才罢手,最终致欧某某左手受伤。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欧某某左手掌裂创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沙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管某某、林某某、蒲某某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沙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管某某、蒲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管某某、林某某、蒲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管某某、林某某、蒲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管某某、林某某、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宾馆**单元**,联系电话:1500051****;被告人欧某某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852026****;被告人王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联系电话:1832369****;被告人管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栋**,联系电话:1508448****;被告人蒲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期**栋**,联系电话:1871650****;被告人林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732396****。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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