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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许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5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3********,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4********,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住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6********,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住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曹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受曹某乙(已判决)等人指示,伙同蒋某某、璩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于2017年7月9日晚至2017年7月23日11时许间,采取限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同泽园小区附近平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曹某甲于2017年7月21日晚至2017年7月23日11时许间,受曹某乙(已判决)等人指示,伙同蒋某某、璩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吕某某带至上述地点限制其人身自由。

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曹某甲等人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2.证人汪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曹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曹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曹某甲在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超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候审;被告人许某某现在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候审;被告人曹某甲现在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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