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号,系安徽顺丰速运淮南**公司快递员。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0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色无号牌“新日”牌三轮电动车,沿洞山中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泉北村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章某乙驾驶的灰色“捷奥比”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致章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9年8月31日章某乙在淮南市东方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14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的无号牌“新日”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2019年9月25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2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章某甲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使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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