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办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L8****车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方向沿X208线往横沥镇解放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年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208线横沥解放路汽车站门前路段时,与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乘载: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某某、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场将其抓获。另外,被告人陈某某一方已分别赔偿死者潘某某、罗某某的家属7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场将其抓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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