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中方县**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商贸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14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6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贵DDW**的小型普通客车自怀化市鹤城区城北碧桂园后宰牛场去河西佳惠超市,途径顺天北路碧桂园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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