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乡**村**组**号,住新疆阿勒泰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新H*****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加**米路段处时,追尾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热某某驾驶的新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乘坐新H*****号普通摩托车后坐的被害人沙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尿液毒品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宗俊
检察员助理:张瑞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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