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秀河线由开远方向往弥勒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行至秀河线K1233+8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杨某甲驾驶的云******号拖拉机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27.6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事故责任认定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408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