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为:5304231994********,初中文化,职业:农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组**号。家住通海县**镇**村委**组**号。2013年11月6日因吸毒被通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9月11日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8个月,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11月3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通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03时34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伪造的的云******号牌,发动机号:FL121246,车架号:LL8TWG4F0FB052439。)在通海县**乡**路**街路段被民警查获。2020年10月28日05时53分,我队民警在通海县秀山医院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民警在通海县秀山医院依法提取了陈某某的血样,并将抽取的血样送检。同年11月06日收到此血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l8l.44mg/100ml血,故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件、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王某甲、童某甲、王某乙、童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文

检察官助理:祁溪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