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02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G****号二轮摩托车由平利县城关镇河滨路荣城KTV驶往陈家坝村途中,当车辆行驶至西大桥东端处,与前方未规范停车的张某某驾驶的陕A3****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即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带至平利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1mg/100ml。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陈杰身份信息查询、户籍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交通事故协议书、申请书、检查报告;2.证人证言: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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