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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990********,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号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114线白坭村路段休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9mg/100ml。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0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嘉禾县南托村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罗素君

2020年10月21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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