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 ,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7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陈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6.2mg/100 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099****;保证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37116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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