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2********,白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居委会**组,现住在梧州市龙圩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凌晨3时27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助力车行至梧州市龙圩区西南大道时代花园对开路段的慢车道时,碰撞到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桂D****2大型普通客运车,造成陈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车承担此次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提取血样送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8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梧州市龙圩区**镇**号(广西梧州市**科技有限公司)。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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