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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客车,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裕民路与湖西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由朱某某驾驶浙D*****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朱某某损失。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结算单、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单某某、马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0674****;

2.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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