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2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罚款二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0****小型普通客车由石佛寺往大法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大线大法寺镇湖咀上垸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0.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陶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及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自商协议书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查处经过和讯问视频光盘;5.被害人陶某某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路**号**,联系电话1388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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