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6********,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济源市**小区**号楼**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UZ****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南路与南二环交叉口北50米路段时,撞到在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的豫U3****号牌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同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对方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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