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5********,汉族,中专文化,衢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单元**室。2014年1月14日,因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罚款500元。2015年3月4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30日,因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3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范某某等朋友先后在衢州市柯城区思源路方家菜谱、水亭门 “酒瘾”酒吧吃饭、娱乐,期间饮酒。2020年7月25日1时59分,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浙H6****的小型轿车途径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衢州骨伤科医院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遂被带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查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被记12分满分状态已超过一年,系无驾驶资格。案发后,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及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
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燕
助理检察员:胡公素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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