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10****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吃晚饭期间饮酒,酒后驾驶鄂J3****号牌棕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由蕲春县漕河一路往百威服装厂方向行驶,行驶至县物价局门前路段时,与徐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和徐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4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乙醇含量达149.2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万清
检察官助理:胡晓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9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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