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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权的规定,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G*V***号牌小汽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经开发区海滨大道中澳友谊花园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07.1mg/100ml。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2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核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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