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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5082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凌晨2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小轿车从龙岩高速路口行驶至漳州北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0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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