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确山县**镇政府至**省道村村通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确山县**镇**专卖店门前路段时,被确山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检验报告;
3、被告人陈某某本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中社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春阳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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