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镇**号陈某丙经营的烟酒店里泡茶,期间购买了一瓶干红葡萄酒独自在店铺里饮用。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陈某丙店铺出发,经671县道后进入**村,沿村道往**方向行驶,在途径**村**号门口路段穿越堆放在路上的沙堆时发生摔车,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群众报案,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已达醉酒标准,随后被民警带到漳平总医院永福卫生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1.17mg/100ml。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呼气测试、抽取血样等检查笔录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钰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在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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