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镇**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2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江厝路盛记炖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出发,行驶至晋安区福飞北路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23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取保候审保证人信息、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省内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4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13.2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