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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20197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海港区秦皇大街与富新路交叉口,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长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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