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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莒县棋山镇**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棋山镇**村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解某某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4月14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4.2mg/100ml。

2020年7月7日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对其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棋山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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