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餐馆饮酒后,当晚持B1B2驾驶证,驾驶鄂J3****号牌的白色别某某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在19时许行至蕲春县亚洲酒店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后被交警民警带至蕲春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25.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证言;3.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童登科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5.《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据目录1份

7.证人名单1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