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赣A8****小汽车行至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老二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4月26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为12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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