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云阳县双江街道杏湾路一酒庄内吃饭时饮酒。当日22时20分许,陈某某驾驶渝DG****二轮摩托车搭载熊某某回家,行驶至杏湾路四大家前路段时被交巡警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提取血液笔录、封存笔录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载人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822395****)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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