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Q”),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陈某乙(已因本案被判刑)为非法获利,在惠安县辋川镇等地借民间借贷之名违法发放高利贷,利息从7分至3角不等,以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均已因本案被判刑)等人参与催讨借款。当出现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情况,陈某乙便纠集、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等人多次一起或分别到借款人或其亲属的住所等地采取言语威胁、滋扰、播放高音喇叭、贴人像大字报、铁链锁门、泼油漆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债,并造成财物损失达6208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因何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何某甲厝及其弟何某乙厝采取滋扰、言语威胁、播放高音喇叭、铁链锁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对何某甲、何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2017年下半年,因郑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郑某甲厝对其父亲郑某乙及家人采取滋扰、贴人像大字报、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进行讨债,对郑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3.2017年下半年,因张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到惠安县**镇**村张某甲厝采取播放高音喇叭、贴人像大字报等方式进行讨债,对张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4.2017年下半年,因柳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柳某甲家中采取滋扰、贴人像大字报、铁链锁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对柳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5.2017年下半年,因李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李某甲厝采取滋扰、播放高音喇叭、铁链锁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对李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6.2017年下半年,因陈某戊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陈某戊厝对其母亲杨某某及其家人采取滋扰、播放高音喇叭、铁链锁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对杨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7.2017年下半年,因柳某乙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柳某乙厝对其母亲张某乙及家人采取滋扰、贴人像大字报等方式进行讨债,对张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8.2017年10月份,因邱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邱某甲厝对其父亲邱某乙及家人采取滋扰、贴人像大字报、播放高音喇叭、铁链锁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对邱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9.2017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因刘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等人多次到刘某甲位于惠安县**镇**村、**镇**广场的两处住所对刘某甲及其家人采取滋扰、贴人像大字报等方式进行讨债,对刘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10.2017年年底,因黄某甲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多次对黄某甲进行言语威胁及到其位于惠安县**镇**公司小区的住处采取贴人像大字报、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进行讨债,对黄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11.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因陈某己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等人多次到泉州市泉港区**镇**村陈某己厝对其母亲李某乙及家人采取滋扰、言语威胁、贴人像大字报、铁链锁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对李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12.2017年下半年,因曾某某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曾某某家中采取贴人像大字报、铁链锁门、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进行讨债,对曾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13.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因柳某丙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多次到惠安县**镇**村柳某丙厝采取滋扰、贴人像大字报、铁链锁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对柳某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14.2017年10月至2017年年底,因潘某某借款未还,陈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等人到惠安县**镇**村潘某某厝对其家人采取滋扰等方式进行讨债,对潘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惠安县辋川镇锦亿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郑某乙等人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任某甲、甘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与陈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逼迫借款人及其亲属偿还高利贷款,多次参与到被害人居住的场所等,采用威胁、恐吓、滋扰、久坐等手段非法讨债,造成他人心理恐慌,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俊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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