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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黄冈**供电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一私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5日21时许,在黄州区南湖街道桃源街“聚源KTV”一包厢,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骚扰李某某被被害人丁某某阻止,陈某某打了丁某某一巴掌,丁某某推开陈某某,陈某某砸破一个啤酒瓶要打丁某某被人拦住,陈某某逼丁某某跪下打自己耳光,丁某某从陈某某手上拿过破啤酒瓶将自己左手划伤。2017年12月9日20时许,在黄州区南湖街道桃源街“朱老二烧烤店”,陈某某与被害人汪某甲发生口角,陈某某用啤酒瓶将汪某甲头部砸伤。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汪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黄冈市南湖街道土司港社区棚改项目工作指挥部证明》、《情况说明》、医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汪某乙、蔡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汪某甲的陈述;4.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书记员:林  浪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一私房,联系电话1877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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