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开始,陈某乙与邹某某(均已判决)及其丈夫毛某某、“某乙”、“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湛江市遂溪县乌塘镇周边以赌“字仔”、赌“大小”形式开设赌场,邹某某负责记账。2009年毛某某去世后,邹某某与陈某乙等人继续在乌塘镇乌塘圩“娥姐”副食品店门口开设赌“大小”赌场,并雇请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赌场打工,邹某某继续为赌场记账,并将赌场的收入、支出分别记录在封面有“童真”、“国粹”、“中国风”字样的笔记本里。陈某甲在赌场负责“做数”工作,每日上午十点至下午三点在该赌场工作,每日工资报酬50元。该赌场每天少则几个人、多则二十多人在参赌。
2010年1月12日,遂溪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抓获李某某、陈某甲并决定行政罚款300元。后侦查机关在邹某某家中扣押上述三本笔记本账本,经邹某某统计核算,2009年12月21日至2012年5月5日期间,该赌场总收入数为2199930元、总付出数为1503620元,总赌注数额应为370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赌具、赌资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资料、笔记本、《经营报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永、陈某琴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邹某某、林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7.行政执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大小”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参与赌场“做数”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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