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挪用公款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永福镇**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村**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根据漳平市永福镇政府的安排,由永福镇**村主任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组织实施佳山村激励性产业扶贫项目,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镇政府下拨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64037.3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是:

1、2018年5月3日,永福镇政府将2018年度的激励性产业扶贫资金43500元拨付到**村陈某甲、陈某壬、陈某乙、李某某、陈某、陈某癸、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9户贫困户的账户上,用于扶持贫困户养殖河田鸡项目,其中:拨付给陈某甲1户3500元,其余8户各5000元。资金下拨后,陈某甲、陈某壬、陈某乙、李某某、陈某、陈某癸、陈某丙等7户贫困户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被告人陈某某保管。2018年5月9日、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取出了7户贫困户的专项扶贫资金。2018年5月26日,陈某丁、陈某戊2户贫困户分别将5000元的扶贫资金取出来,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保管和支配使用2018年度激励性产业扶贫资金43500元。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于购买河田鸡的鸡苗等扶贫项目支出14600元,其余28900元专项扶贫资金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个人经营的五金店。

2、2019年1月31日、2月1日,永福镇政府分两批将2019年度的激励性产业扶贫资金74700元拨付到**村9户贫困户的账户上,每户各拨付8300元,用于扶持贫困户种植茶花和养殖河田鸡项目。资金下拨后,陈某甲、陈某壬、陈某乙、李某某、陈某、陈某癸、陈某丙等7户贫困户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被告人陈某某保管。2019年2月1日至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分多次取出了7户贫困户扶贫资金,其中陈某癸支取8000元,其余6户贫困户各支取8300元。2019年2月27日,陈某丁、陈某戊2户贫困户也分别将8300元的扶贫资金取出来,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保管2019年度激励性产业扶贫资金74400元。

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用于购买河田鸡的鸡苗、鸡饲料、茶花苗等扶贫项目支出39262.7元,其余35137.3元专项扶贫资金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个人经营的五金店。

2020年5月,在全漳平市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全覆盖专项行动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陆陆续续将其挪用的激励性产业扶贫资金全部退还给贫困户。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永福镇纪委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漳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漳平市永福镇党委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中国农业银行漳平永福支行、漳平农商行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等9名贫困户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贫困户提前还款业务凭证、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省、龙岩市、漳平市、永福镇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扶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下达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廖某某、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组织实施**村激励性产业扶贫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扶贫专项资金64037.3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钰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漳平市永福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