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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身份证编号6221261976********甘肃省瓜州县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街**号,现住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个体。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6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2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瓜州县渊泉镇长乐路常青花圃院内,因拉错花之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撕打,致其右侧6、7、11以及左侧第6-9、12肋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其身份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状况;瓜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数字X线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肋骨多处骨折的事实交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

2.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吵架打架的经过事实

3.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殴打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经过和事实;

5.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陈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地点辨认情况;张某某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殴打他的就是陈某某的事实;高志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打伤张某某的就是陈某某的事实;张某某及某某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各自伤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谢志伟

 

                                 20207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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