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石**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在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石渠村石渠小学旁的台阶上,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口角发生互殴,陈某某用拳头、水杯、垃圾桶殴打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头部、颈部、胸部等多处受伤;2019年12月11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胸部肋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附照片、轻伤痕案件权利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病例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廖某某、周某某、邵某某、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关于高传付伤势情况的补充说明;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附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
7.视频资料:一张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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